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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与原签约单位违约,有什么后果?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8日    阅读次数:4312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一般多为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往往还会造成其它许多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①用人单位花大量精力和时间,从初选、面试(试讲)、考试到最后确定录用名单,如果毕业生一旦违约,一切工作都将付之东流,造成工作被动。
       ②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的原因归咎于学校管理不严、诚信度不高。这将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甚至影响学校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③对其他毕业生也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已签约毕业生违约后,当初想去并已参加竞争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势必造成就业信息、就业机会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剥夺了其他毕业生参与公平竞争的资格与机会)。
      因此,学校希望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慎重选择,认真履约。同时,学校也会对违约毕业生的违约情况如实记载并在书面通知所在学院的同时,通知毕业生将要签约的新的拟录用单位,供其在研究是否录用时参考。其中,对于恶意违约的现象,学校还会采取果断措施予以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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