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接收辽宁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阅读次数:2762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接收辽宁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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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11 添加时间:2012-6-5 10: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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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函[2012]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外有关高等学校,省内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用人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2年辽宁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关于已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 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毕业生,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1.签约我省中直、省直单位的,请直接将其就业报到证开往接收单位,档案关系、户口关系按照协议要求寄转。 2.签约我省各市属单位的,须经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经教育局)盖章同意,将报到证开往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列单位名称,其毕业生档案关系、户口关系按照协议要求转寄。 3.省外高校在辽宁招收的定向和单位代培生应按入学前的招生计划,派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二、关于未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 1.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辽宁生源毕业生,可将就业报到手续介绍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以下简称就业指导局),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辽宁生源毕业生,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直接派回生源地各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毕业生派市教育局)档案关系随转、户籍迁回原迁出地。 三、关于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的要求 1.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我省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2.2012年7月15日起办理2012届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报到接收手续。办理报到手续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就业报到证》原件; (2)《户口迁移证》原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须携带《就业协议书》一份; (6)如是师范类毕业生,须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师范类毕业生证明。 3.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省生源毕业生,在2012年7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均可办理报到相关手续。 四、其它事宜 1.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可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lnjy.com.cn)”的“在线咨询”查询档案是否邮寄到就业指导局。 2.为切实解决到非公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升学或出国的回辽省外毕业生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等问题,根据毕业生本人申请,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直属机构??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将为其提供档案、户口、接转组织关系等就业代理服务。 3.为更好地做好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助将此函转发管辖区内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发布在相关网站上告知高校及毕业生。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 业务电话:024-26901813(派遣);26901901(档案)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国家法定假日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