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阅读次数:252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2〕 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目标责任,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坚持就业优先,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努力实现转型跨越发展中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实现扩大就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要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
二、畅通就业渠道,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要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发展县域经济、实施“大县城”战略和百镇建设工程以及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四)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五)在科研单位承担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项目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六)要以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为依托,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七)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扶持力度
(八)基层就业扶持政策。要在落实基层服务项目各项待遇的基础上,重点在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社保关系接续、就业服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等方面予以扶持。
1、对在基层服务项目和城市街道(社区)、农村基层公益岗位就业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均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享受相关待遇。服务期满到其他单位就业的,可正常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2、从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及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职位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也应拿出一定比例,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办法,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招聘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
4、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转正定级时,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高定工资。
(九)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要在注册登记、贷款融资、税费减免、收费减免、创业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1、放宽自主创业的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出资金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活动,并允许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我省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优惠待遇。
4、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
5、全省每年选择1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扶持,各地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一定创业项目予以支持。
6、各地政府要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创业资金,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被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扶持。
(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要在发展资金扶持、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1、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30人以上(2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20%的),经信、财政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经信部门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十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要在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援助、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1、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申报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3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3、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提高就业能力扶持政策。主要在就业见习、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
1、企事业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并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灵活就业证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十三)管理服务扶持政策。要在社会保险接续、社会保障事务代理、职称评定、户籍办理等方面予以扶持。
1、对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或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招聘录用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在其他岗位就业的时间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可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经授权批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关系接转、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劳动保障、人事代理等服务,并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对档案存放在企业的,由企业为其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工作;对档案存放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由企业出具相关手续后,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凭就业或创业的相关手续,可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聘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户籍管辖范围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参与基层服务项目或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可将户口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没有建立集体户的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机构集体户上。对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的,其档案、户口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除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有关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户籍管理费用。
四、加强就业管理与服务,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四)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各高校要完善就业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将创业教育课程全部纳入学分管理。创业就业指导课总学时本科不少于38学时,专科不少于30学时。高校要确保毕业生就业专项工作经费不低于当年全部在校学生学费的1%。
2、建立完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机制,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做好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造就与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定点培训机构与各高校的工作衔接,将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培训和政策扶持范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组织企事业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在全省培育和树立一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数量多、留用率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十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以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和使用管理为依托,在2015年底前实现将所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办法,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的质量。
(十六)加强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实现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要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要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制度,建立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七)强化就业援助。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失业人员群体的结构特点和就业总体形势,合理确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专门台账,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结合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予以托底安置。重视做好独立工矿区和资源枯竭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要加强工作调研,完善扶持政策,解决在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十八)各地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