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外普通高校2010届毕业生来内蒙古就业的函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31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方便各省(区、市)普通高校2010届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来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办理有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联系到中央驻内蒙单位和我区直属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请直接派往接收单位报到,档案寄往接收单位;对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明确的毕业生,可将其派往内蒙古自治区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到,在《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毕业生档案寄往“中心”。
二、和我区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可将其派往“中心”报到,并在《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毕业生档案寄往接收单位。
三、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我区生源毕业生,可直接派往“中心”,并将其档案寄往“中心”。
四、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需携带《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如落实就业单位的,需携带《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
五、凡未经我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和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我区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六、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我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档案须由学校负责转递。
七、区外院校毕业生来我区就业报到地点设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27号,从火车站乘坐2路公共汽车至九州商厦站下车,再向南走100米即到。联系电话:0471-6204139;邮编:010010;网址:http://www.nmbys.com。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协助转达辖区内有关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来我区就业、择业的2010届毕业生,并请各有关高校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