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2日 阅读次数:1402核心阅读
□对招收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资金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失业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引领毕业生自主创业,减免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完善就业见习管理,明确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的支出和标准,对见习单位实施鼓励政策
夏季到来,又到大学生毕业、就业的高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国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总量压力大,就业渠道不畅;二是部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三是现行就业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尚不能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
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
多方面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
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为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在延续以往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从资金、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是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二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据介绍,这一规定延续了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三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通知》提出,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这一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结合岗位需求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人岗匹配效率。
引领毕业生自主创业,扩大就业有效途径
引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仅有利于实现自身就业,还可创造岗位,具有倍增效应,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效途径。
《通知》除进一步强调落实好已有税费减免等政策外,还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以及办理落户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这一政策一方面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创业地申请贷款,同时还将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以前最多只能贷款5万元),并明确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
就业创业地落户政策。《通知》规定,各地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就业地按规定落户是以前就有的政策,《通知》在重申这一政策的同时,明确提出高校毕业生可以按规定在创业地落户,将对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产生积极作用。
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这一政策将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由原来的毕业后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整个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时点前移,对象扩大,有利于鼓励引导更多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支持参加见习培训,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与
当前,部分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和培训,这是提升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通知》在进一步明确完善就业见习管理要求的同时,提出一系列新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与见习活动、支持毕业生积极参加见习和培训。
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的支出和标准。《通知》进一步明确,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并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补助标准,体现了各级财政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支持,有利于推动这项工作更好开展。
对见习单位的鼓励政策。《通知》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这一政策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相衔接,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范围由以往的毕业后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整个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有利于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就结合市场需求和个人需要,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提升就业能力,为就业做好技能储备。